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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第一期“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取证培训”招生通知
------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学校
2006年03月22日 15:13   

  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,对销售与市场营销人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,为满足社会对该职业向纵深发展的需要,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2月正式颁布了《营销师国家职业标准》,并确定了该职业在现有推销员职业三个等级之上进行衔接,以利于广大从事推销营销人员的职业生涯发展。 我校面向社会举办高级营销师、营销师职业资格培训,学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后,可获得国家统一印制颁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》,作为从事该职业的必备上岗证。

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 报名条件:(符合其中一项)

营销师 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

    取得推销员高级证书后,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;
    大专学历,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者;
    有1年工作经验的在校MBA、本专业或相关研究生;
   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者。
    收   费:2300元/人(包括培训、串讲、鉴定、教材费、论文答辩费)

高级营销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

    取得本职业营销师资格证书后,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;
    大专以上学历,从事本职工作5年以上者;
    本职业(专业)研究生毕业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者。
    收   费:3350元/人(包括培训、串讲、鉴定、教材费、论文答辩费)

二、 培训内容:

  职业道德、职业基础知识、市场调查分析、营销策略与营销活动管理、产品与价格管理、渠道管理、促销管理、销售管理、及网络营销管理等职业功能领域。

三、 培训时间与地点:

开班2006年4月中旬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内(航天桥)
咨询电话:68985772 传真:68986632
联 系 人:费老师 Email:zyrc@263.net
考试时间:2006年11月

四、报名办法:

1、 报名时请携带身份证、学历证明、个人相关业绩证明及复印件、工作年限证明;
2、 填写报考申请表;
3、 近期免冠黑白照片2寸7张。

五、授课教师:劳动部指定权威专家、教授进行授课指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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